熊福田1887年1964年资料图片
代,灾难深重。面对家危亡,法律人以其独有的智慧和勇气,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为华之振兴做出了不负历史的重大贡献。熊福田先生见12月2日第7版于法有光 薪火相传,就是其一位值得我们永远缅怀和效法的法律人。
熊先生历经满清民新三个时代,担任过律师县长医生等多重社会角色,曾经风光无限,也曾身陷囹圄,终归淡超然,他的经历折射出了世的动荡与沧桑。
纵观熊先生的一生,于法有光的法律佳话实践了一个法律人对公理和正义的无限忠诚,成就了他人生至为光辉的篇章。
斯人已逝,精神长存!熊先生的人生光辉终究没有被历史的风尘所掩盖,他用生命诠释的大义和担当,仍然值得今天的法律人不断挖掘和传承。于法有光应当作为每一个法律人的座右铭,时刻记取和践行。
今日之,已非当年军阀混战的乱世,民族独立,家富强,政治清明,法治彰显。在的历史上,法治从未受到如此重视,社会也从未如此有序。当代的法律人无需像熊先生一般,代理一起案件竟要冒着生命的危险,于法有光已经被赋予了新的时代要求。
于法有光,当钻研法律,精通业
现代社会生活日益复杂民众权利意识强烈利益冲突加剧法律规则繁复缜密,法律职业需由受过长期专门训练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方能胜任。
一个法律人于法不精几乎是不敢想象的事情若为律师,则不仅不能提供有益的法律帮助,还会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若为执法者司法者,则不仅不能实现正义,还必然造成冤假错案,更何谈于法有光!一个称职的法律人,必须在法律职业深入钻研,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洞察世事人情,逐渐培养高超的专业能力。
对于法律人而言,除掌握深厚的法学知识外,至少还应当具备听说读写思处六种基本的职业技能。
善于倾听体现的是法律人的个人修养,能够赢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也只有善于倾听,才能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发现争议焦点和矛盾的关键,找到解决纠纷的突破口;法律人的工作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说服,法律人的说必须亲切和蔼于法有据清楚严密自信有力把握分寸;读是法律人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典型案例法学理论以及与法律相关的人文社科,甚至自然科学著作都要广泛深入阅读;法律文书理论文章是表达法律人专业意见和思想的主要形式,写作能力显得至关重要;法律人的职业思维,不同于一般人的大众思维,也不同于政治思维,必须严守规则性立性独立性确定性等要求;法律人跟社会各界广泛接触,既要善于独处,更要善于和他人相处,待人大方得体,亲和力强,善于合作。
于法有光,当忠于法律,崇法护法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执法司法活动并不是对法律规则的机械套用,必然存在大量的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自由裁判,加之法律规则隐含的巨大利益,极易受到各方力量的干扰。法律职业的价值,就在于面对繁杂的纷争,借助精深的法律技能,在每个案件找寻到通往正义的有效路径。
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孜孜以求的正是法律规则背后更高的善正义。正所谓不要让技巧胜过了你的品德,法律人的品德就是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正义的坚守,绝不能为利益所惑权势所迫,沦为政治人情金钱的奴隶。
哈耶克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法律本身更为重要。他强调的法律人的质量,不仅指专业技能,更应当指向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只有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能真正做到于法有光。
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以公正廉洁立担当等为核心内容,其之所以重要根本无需证明,道理显而易见,但是知易行难,要彻底做到极为不易。我古人提倡知行合一,不仅认为知是行的前提,更强调二者本不可分割,知而不行,不算真知。
知必行,知即行,如此才能达到知行合一。对于善恶好坏,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主要不是体现在知与不知,而是行与不行,知而行之的人,往往具有强大的精神力量和可贵的道德勇气。作为法律人,最为要紧的是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时刻保持对法律的忠诚对职业的珍爱对当事人的敬畏,坚决抵制各种干扰与诱惑,追求公正义,从而彰显崇高的职业操守和独立人格。
于法有光,当作为每一个法律人的坚定信念
法律人既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最狭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还包括从事与法律相关职业以及法律辅助职业的人。正如的十八届四全会强调的,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服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的独特作用。庞大的法治工作队伍构成的法律职业同体,都属于法律人的范畴。
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法律职业同体既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法治建成的重要标志。法律人作为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法律信仰的实践者法律发展的推动者,是社会进步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甚至关系到法治乃至运的兴衰成败。
法律人以法律为业,首先是将法律作为职业,以法律技能当作谋生的手段,在此基础上,更应将法律作为事业,因为法律不仅是治理政的工具,还关乎社会的公与正义人的价值与尊严,值得毕生去追求。
家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将极大促进法律职业同体的形成,为家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
法律人身份不同职责各异,只要每一个法律人尽忠竭力,时刻践行于法有光,履行好同的职业使命,自不同角度的光芒,定能照亮现代法治的大厦。也唯有如此,法治建设才能取得成功。
背景链接熊福田先生1887年出生于四川石柱今属重庆,1912年渡日本求学,考入京明治大学攻读法律,1915年学成归。初于成都高等师范学校及政法学堂讲授法学,后被任命为四川省高等审判厅民一庭庭长成都地方检察厅厅长。1925年底,避居重庆从事律师职业。
1928年,在四川省委书记张秀熟团省委书记蔡明钊等23名团负责同志危害民罪一案,熊先生担任全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翔实调查精心辩护,致全案被告人从轻发落,无一牺牲。事后,熊先生胸怀大义,代理费分文不取,省委特赠予其镌刻有于法有光四字的银盾一枚,以表谢忱。
建后,熊先生被任命为四川省川万县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人民法现重庆市第二级人民法前身首任长。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肃反和反右运动,熊先生受到错误对待,被收留审查和下放农村,后被安排在石柱县人民医担任医师,1964年因病离世。1979年,组织为熊先生反,恢复名誉,明确熊先生为辛亥革命者。孙启福